这份范本综合了国家公务员局、中央组织部、人社部等官方机构发布通告的常见要素,包括作弊行为、处理依据、处理结果以及警示教育意义。
关于在2025年度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公务员录用考试中查处违纪违规行为的通告
根据《公务员录用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人社部令第49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等相关法律法规,在2025年度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公务员录用考试(以下简称“国考”)的组织实施过程中,各地考务机构联合公安机关、网信部门,严肃查处了一批利用高科技手段进行作弊的违纪违规人员。

现将部分典型案例及处理结果予以通告,以儆效尤。
典型案例及处理结果
组织作弊团伙案
- 违纪违规人员: 张某、李某、王某等15人。
- 主要违纪违规事实: 该团伙在考试前通过社交网络招募考生,并收取高额费用,在考试期间,安排“枪手”在考场外通过无线信号设备向考场内的考生发送答案,形成了一条“组织-招募-传输-接收”的完整作弊链条。
- 处理依据: 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组织考试作弊罪】,且情节严重。
- 处理结果:
- 司法处理: 公安机关已对该团伙成员立案侦查,张某等主要犯罪嫌疑人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 考试处理: 所有参与作弊的考生,其本次考试成绩作无效处理,并记入公务员录用考试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长期。
- 资格处理: 根据《公务员录用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第十条,所有参与作弊的考生,将被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和后续一切录用资格。
高科技作弊工具使用者案
- 违纪违规人员: 考生赵某。
- 主要违纪违规事实: 赵某在进入考场时,将具有无线接收、摄像、存储功能的智能手表、眼镜等伪装成日常用品藏匿于身上,在考试过程中,试图接收场外发送的答案。
- 处理依据: 其行为违反了《公务员录用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第五条,构成“携带或者使用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违纪行为。
- 处理结果:
- 当场处理: 考场监考人员通过金属探测器和人工检查发现其作弊设备,当场终止其考试,并带离考场。
- 考试处理: 其本次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科目(或申论科目)成绩作无效处理,当次考试所有科目成绩作无效处理。
- 资格处理: 取消其本次考试资格,记入公务员录用考试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5年。
- 后续影响: 5年内,赵某不得报考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公务员。
替考案

- 违纪违规人员: “枪手”钱某(替考者)与考生孙某(被替考者)。
- 主要违纪违规事实: 考生孙某因担心自己无法通过考试,找到其表哥钱某,通过伪造的身份证件、准考证等信息,由钱某冒充其本人参加某职位的笔试。
- 处理依据: 其行为违反了《公务员录用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第六条,构成“由他人冒名顶替或者代替他人考试”的严重违纪行为。
- 处理结果:
- 考试处理: 考生孙某和“枪手”钱某的本次考试成绩均作无效处理。
- 资格处理: 取消考生孙某本次考试资格和后续一切录用资格,记入公务员录用考试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长期。
- 对“枪手”处理: “枪手”钱某的行为已构成违法,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处理依据
对上述违纪违规行为的处理,主要依据以下法律法规和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将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包括公务员录用考试)中组织作弊、买卖作弊设备、替考等行为明确为犯罪,最高可判处七年有期徒刑。
- 《公务员录用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人社部令第49号):详细规定了公务员录用考试中各类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标准和处理措施,包括取消成绩、取消资格、记入诚信档案库等,并对组织作弊等行为明确了长期禁考乃至终身禁考的严厉处罚。
- 《公务员录用规定》:将考生的诚信档案作为录用考察的重要参考依据。
严肃警示
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是为党和国家选拔优秀人才的重要渠道,其公平公正是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体现,国家对于考试作弊行为始终坚持“零容忍”态度,采取“人防+技防”相结合的严厉措施,确保考试安全。
我们正告所有考生,切勿心存侥幸,以身试法,任何试图挑战考试纪律和法律底线的行为,都将受到严厉的惩处,不仅会断送自己的公职梦想,更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希望广大考生从上述案例中深刻吸取教训,诚信参考,公平竞争,凭真才实学实现自己的人生理想。

特此通告。
国家公务员局 中央组织部干部一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 (日期:通常为考试结束后、成绩公布前)
核心要点总结
- 法律红线:明确作弊不仅是违纪,更是犯罪,特别是组织作弊和替考,会面临刑事处罚。
- 技术反制:强调考场有高科技手段(如信号屏蔽、金属探测、无线电监测等)进行监控。
- 严厉处罚:处罚措施层层递进,包括:
- 成绩无效:单科或全科成绩作废。
- 资格取消:取消本次及后续所有资格。
- 诚信记录:记入诚信档案,分为“5年”和“长期/终身”两种,影响深远。
- 法律制裁: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 警示教育:通告的最终目的是警示所有考生,营造风清气正的考试环境。
